一、概述
本章主要讲解新修订的《条例》的第九章。新修订的《条例》第九章共8条,阐明了《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具体规定及惩处。原《条例》没有专门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处分的章节,新《条例》是对原《条例》中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和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涉及群众纪律和群众工作行为的集中概括。此次修订继承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遵守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从第一百零五条到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负面清单”。此次修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为归类方面增加了很多内容,突出重点民生问题,违纪行为具体全面;二是明确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加大了违反群众纪律的责任度。第九章的修订,一方面使行为主体更加明确,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对群众纪律的重视程度。
(一)严明纪律是群众路线根本保证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正确运用的典范,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胜利的一大法宝。在党章中,党的群众路线的科学表述是:“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中国共产党人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立场,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全部理论、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党的一切努力、奋斗和牺牲,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解放和幸福,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外,本身绝无任何特殊的私利。一切依靠群众,是党的各项事业的立足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党的事业是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事业。只有把党的事业放在一切依靠群众的基点上,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为党的各项事业的胜利完成建立强大的物质基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首先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向群众做调查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将这些从群众中集中起来的意见再回到群众中去,要让群众认识到这些意见是符合他们的根本利益的,号召群众实行起来、化作他们自觉的行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成为人民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力量。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违反群众纪律、践踏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予容忍,坚决查处。
(二)党的群众纪律的深刻内涵
党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为保持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处理党群关系的总的规范,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和人民群众交往过程中不能踩踏的行为底线。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概括地说,党的群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准与民争利,反对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是不准侵占群众的各种物质利益及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三是不准搞特权,不得以不平等态度对待群众,对群众逞威风、耍权势,欺压群众。四是不准压制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准随意干涉群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五是不准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群众,对群众疾苦和困难麻木不仁,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
二、主要内容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四)几种具体形式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六)见危能救而不救
(七)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八)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三、需要注意的条文
(一)第一百零五条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理。
此次修订,将原《条例》中“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修改成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而且扩大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形,将其分为六大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六大类侵害群众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者以相应的处分。只要其行为涉及以上六项中的任何一项,均会受到纪律处分。
(二)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理,属于新增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这里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本条主要是强调党员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农民、企业主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党员干部独断专行的行为明确了严格的处分标准。
(三)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新增的内容。
本条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群众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为所欲为,对他们不坚持公平正义的做法进行有关纪律约束,让他们为民办事要时刻牢记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第一百零八条 几种具体形式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本条规定的是几种具体形式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处理。
此次修订,是在原《条例》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行为基础上,提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新增的内容,不仅对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开展群众工作态度和方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党群关系。
(五)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形象工程”,又称为“首长工程”、“献礼工程”、“政绩工程”等,它主要是指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怀着个人目的,在其所辖范围内,利用职权、脱离实际,大兴土木、大搞工程,为自己标榜政绩。形象工程不但浪费了大量政府投资和纳税人的血汗钱,而且有时还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众多人员伤亡。
形象工程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二是权力无限、缺乏制约;三以GDP为核心的片面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
要想杜绝“形象工程”,首先要治一治一些干部的“形象工程冲动症”。这是一个“疗心”的工作,也是一个治本的工作。将“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纳入新《条例》,并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六)第一百一十条 见危能救而不救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见危能救而不救的处理。
本条只在文字上稍作了修改,将原《条例》中的“人民群众”简称为“群众”。这里的“能救而不救”,是指行为人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而不去施救。见危能救而不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党员都可以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第二,主观上是故意,且体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三,客观上表现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即行为人在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身不具备施救的能力或条件,则不能认定为“能救而不救”。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施救的能力和条件,要结合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七)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处理,属于此修订新增的内容。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充分保证了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和及时地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规范“先党内、后党外”制度,坚持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厂务公开的内容以关系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商业、技术机密的问题以外,都要逐项实行公开。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将“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纳入新《条例》,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推进党务公开的新举措。
(八)第一百一十二条 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处理。
此次修订按照原《条例》兜底性条款的样式来写的,是一个总结性的条款。本章的内容为“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前面已经对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所以兜底性条款就为“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此次修订没有采用原《条例》分为“情节较重的”和“情节严重的”,而是直接说“应当视具体情节”,表达更为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