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共25条,阐明了新《条例》关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定及惩处。与原《条例》相比,增加了14条。这次对条例的修订,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增内容最多,其中现行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几乎全部纳入这部分,并新增了“权权交易”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不敢腐”的氛围。
(一)廉洁纪律与政治本色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一直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通过巡视着力发现了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936年,美国记者斯诺访问延安,被中国共产党领袖们的廉洁节俭深深感动,断言这种廉洁节俭的作风会产生一种伟大力量——“东方魔力”。1949年,美国大使司徒雷登对国民党的军官们说,“共产党战胜你们的不是飞机大炮,而是廉洁,是靠廉洁换得的民心”。或许有人会问:是什么使共产党人拥有了这一“东方魔力”?又是什么造就了最清廉的共产党人?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绝无任何私利可图,党的这种性质和宗旨就决定了共产党人最清廉。
(二)廉洁自律与廉洁他律
抓好廉洁自律是一项基础性的、带有治本意义的工作。《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例如,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等等。对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应当依照新《条例》相应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主要内容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二)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五)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八)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九)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
(十)离职或退(离)休后的任职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
(十二)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十三)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十四)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十五)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本人及其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十七)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十八)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十)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二十一)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二十二)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二十三)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二十四)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二十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三、需要注意的条文
(一)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理。
本条是在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改动比较大。根据本条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形明确了更加具体的处分规定,对党员干部树立良好的齐家意识具有督促作用。
(二)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新增此条内容,符合中央关于“八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中,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较为突出的问题着手对症下药。“八项规定”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问题,展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新姿态,是聚党心得民心之举。此次修订将送礼问题写入《条例》中,通过党纪来规范党员行为,体现了党纪“从严”的精神。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也是近年来权力腐败的重要表现和重要原因。将此纳入新修订的《条例》,有助于遏制腐败。
(三)第八十八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兼职,经批准兼职但获取额外利益的处理。
本条是对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修改。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此次修订将其概括为六种,其中,第二种即“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为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近年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贪腐的重要特点。
本条第2款,将“其亲友”修改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近些年,党员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触犯了党的纪律,败坏了党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本款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第3款,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第八十九条 离职或退(离)休后的任职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中的退(离)休人员的任职的规定,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任职进行限制,是有依据的。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拥有权力,即使他们离职了,也可能利用这个权力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自退休后就一直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一些私营企业担任职务,并美其名曰是发挥余热。根据本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都属于违纪行为,都要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另外,对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有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违纪行为也明确了处分原则及标准。
(五)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理。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列举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但是没有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此次修改,将原《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主体分为党员、党和国家机关。如果党和国家机关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会给予不同的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则会撤销党内职务。
(六)第九十三条 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率先垂范,同时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违反国家关于住房方面的有关政策、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等已经不再是突出问题,而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超标分配住房、违规集资建房、倒卖出租住房、违法侵占住房、低价购买住房等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严格划出了党员干部在分房、购房中的纪律界限,凡是侵犯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应受到处分。
(七)第九十四条 侵占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本人及其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侵占有公私财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将本人及其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违纪行为的处理。
此次修订,删去了原《条例》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这一内容,删除的原因是其已经包括在上述的违纪行为之内,从而使新《条例》更加简洁明了。
(八)第九十六条 违规组织、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发放礼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处理。
本条在原《条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基础上,不仅增加了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行为,而且还强调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这些活动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这就表明了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党员干部有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将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将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原《条例》中条款说的是“可能”。这种“可能”,就缩小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范围。此次修订,删除了“可能”二字,表明不仅要以接受宴请的人员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还应当由组织根据客观情况来进行判断。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的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利益对上一级领导部门的宴请等,不管宴请是什么标准,也不管所用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的,就一概不能组织或接受,否则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大范围地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党员干部因小失大。
(九)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比较普遍的违纪行为。现在一些单位,特别是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部分领导违规自定薪酬,滥发各种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针对这类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是完全有必要的。
(十)第九十八条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本条规定的是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纪行为的处理。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一贯反对奢侈浪费。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强调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本条是对原《条例》第七十八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将原来有关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配置这条删除,只列出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使新条款比旧条款内容更加集中,所指问题更加明确。
(十一)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的处理。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强调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本条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二)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新《条例》修订增加了“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达到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者,都要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十三)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党员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单独列出来,界定了违纪处分的相关行为,属于新增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突破。
(十四)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本条规定的是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处理,属于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本条将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概括为两种情形。针对的是近年来一些单位不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在办公用房方面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给国家资产造成了重大浪费。同时建设办公用房过程中也滋生了许多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