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规范性文件是指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在一定范围内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2.我委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3.代同级人大、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上报。
4.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我委官方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未经公布、备案的不得在执法过程中适用。
二、审查程序
1.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文稿后,应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制部门对文稿及其使用的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签署审查意见并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安排委务会或专题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起草部门对法制部门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科室讨论决定。
4.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旅游管理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召开听证会;或者会同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5.规范性文件上报时必须在规定的位置注明“本文内容已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审查要求
(一)起草部门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3.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
(二)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4.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事项;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结果
1.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法制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2.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原因。经修改后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并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或修改后仍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停止或暂缓制定该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