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发布时间:2016-10-11 字体+ |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我市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主要包括:
(一)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二)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三)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四)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五)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市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我市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媒体报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明旅游的科室牵头调查核实并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评审委员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明旅游、行业监管、政策法规工作和旅游质监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经审核认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明旅游的科室记录并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