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信息来源:旅游品质保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25  字体+ | 字体-

桂林市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旨在对旅游执法人员行为提出要求,并规定涉及旅游执法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其目的是从严治旅,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旅游执法人员的素质,争创一流的执法队伍。
第二条  旅游执法人员必须以法律、法规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依法办案。
第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纪律
第四条  旅游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第五条  旅游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漏工作秘密;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旅游违规活动;
(三)索取、收受贿赂;
(四)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五)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旅游企业;
(六)玩忽职守,不履行义务;
(七)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六条  旅游执法人员对旅游者提出解决旅游纠纷的要求,应当予以帮助;对举报的旅游违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对于不属委托授权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在7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检查制度
第七条  旅游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旅游执法检查证,携带执法证或委托执法证,举止文明,仪表端庄;
(一)全面推行普通话;
(二)现场检查时应“请”字当头,检查完毕应说“谢谢配合”
(三)现场检查时动作要快捷,尽量避免当着游客的面查扣导游证;
如果是导游员有违规行为,须暂扣其导游证的,待导游员将游客安排妥当之后,再办理暂扣手续;
如果是旅行社违规行为,需要导游协助调查的,应向导游员说明情况,须暂扣导游证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如果是较大违规案件行为,须立即暂扣导游证的,按执法程序办理;
(四)现场检查时,着装要整齐,举止要得当,不得边吸烟、边吃零食边检查;
(五)严禁酒后上岗。
第八条  在查处旅游违规案件时,必须是二名或者二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四章   办案制度
第九条  一般违规案件,先由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所长审批。
第十条  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必须立案调查;分管副所长应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所长审批。
第十一条  立案案件的办理,必须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原则,落实罚没款到位,一般案件不超过30天,重大案件不超过60天。
第十三条  所有暂扣物证必须当场给当事人开具暂扣单,不得打白条。
第十四条  所有暂扣物证必须如实登记并及时上交办公室,由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滞留。所有暂扣物证的退还,必须经所长或所长授权签字批准。
第十五条  旅游执法人员在办理旅游违规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自觉接受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旅游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旅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送司法部门追究行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旅游质监所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由市旅游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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